南宁市汽车环保标志_南宁市汽车环保标志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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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白户口的三轮摩托车可以转南宁户口吗

       博白户口的三轮摩托车转南宁户口尾气排放标准须要符合国五排放标准,符合要求的可以转入南宁;博白三轮摩托车转入南宁需要持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到玉林市博白县白州大道博白县车管所,由车辆管理所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所有人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持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档案到南宁市五一路110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填写申请表并交验机动车办理转入手续。

       Ⅰ、根据《南宁市2017年开始执行机动车国五排放标准 新车不达标将无法在邕入户》

       为了有效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南宁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公告2016年4号)等规定,南宁市将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低于国五排放标准的新车将不能在南宁入户

       南宁市将分三个阶段实施国五机动车排放标准。

       第一阶段:自017年1月1日起,所有在本市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仅限客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第二阶段:自2017年7月1日起,所有在本市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除客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以外)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第三阶段:自2018年1月1日起,所有在本市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上述类型的车辆的购车发票开具的时间在2017年1月1日(不含)之前的,执行国四标准,发票开具时间在2017年1月1日(含)之后的,执行国五标准。外地转入南宁市的二手车继续执行第四阶段排放标准。不同类型的车辆将分别由南宁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和南宁市环境保护局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部门核定。具体为,新购置国产九座以下的轻型载客汽车由是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核定;其他车型,包括所有进口车车型和外地转入南宁市的二手车,需由市环保局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部门进行机动车环保达标核查,达到相关排放标准才能入户。

       各汽车生产、进口企业作为环保生产一致性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按《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同时应根据通知要求尽快调整销售计划,按期停止销售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车辆。

       广大市民车主购车时,可以在机动车环保网、南宁市环境保护局网站查询车辆是否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

       Ⅱ、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二章 登? 记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申请机动车转入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档案,并交验机动车。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在转入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相关证明、凭证和机动车档案,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入信息,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Ⅲ、根据《地图》

       1.博白县车管所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白州大道?

       坐标:109.987924,22.255673

       公交线路:博白2路;博白4路

       2.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

       地址:五一路110?

       坐标:108.294875,22.803591

       公交线路:9路;15路;39路;53路;55路;60路;64路;78路;78路支线;88路;203路;208路;219路;501路;602路;707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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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市公园管理规定

       (2006年7月7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公布,根据2015年2月17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公园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促进公园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园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公众游览、观赏、休憩,开展科普、文化及健身等活动,有相应的设施和良好生态环境的城市绿地和公共场所。包括综合性公园和植物园、动物园、儿童公园、文物古迹公园等专类公园。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公园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园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公园有关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公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进行公园管理工作。

       各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的规划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经费用于公园的建设、养护和管理,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园或者以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公园建设。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劝阻、举报。 第七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与改革、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市公园发展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园应当符合本市公园发展规划。

       公园的绿化用地比例应当不少于陆地面积的65%。

       本规定实施前已建成公园的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该标准的,不得新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第九条 依法确定的公园用地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不符合公园规划要求的驻园单位应当迁出。不能搬迁的,应当遵守本规定,不得破坏公园景观及各类设施,不得影响游人游览安全,不得擅自在公园内进行任何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第十条 公园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园林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公园设计规范》。

       第十一条 公园的建设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

       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公园内的各类设施应当按照《公园设计规范》设置,并与公园功能相适应,与公园景观相协调。

       公园的配套服务设施应当统一规划,控制规模,按照公园设计方案设置。其中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按照环保要求配套建设污染治理设施。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公园周边影响公园景观的建设项目。具体的控制范围和要求由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需在已投入使用的公园内进行工程施工的,应当征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施工。

       市政公用工程、供电供水管线施工等涉及公园用地的,应当采取避让措施。确需穿越公园或者占用公园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公园管理机构意见,并按规定到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等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十五条 在公园内进行工程施工的,不得破坏公园景观及各类设施,不得影响游人游览安全。

       第十六条 公园内水、电、燃气等市政管线和其他市政设施应当隐蔽埋设,不得破坏公园景观,不得影响树木的生长,不得危及游人人身及财产安全。不符合前述规定设置的,应当予以改建。 第十七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公园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进行公园的各项建设;

       (二)建立健全公园管理的各项制度;

       (三)负责公园设施的建设、维护与管理;

       (四)负责公园园容管理和保护;

       (五)负责游园管理;

       (六)加强安全管理;

       (七)本规定及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公园应当每日按时开放,开放时间应当公示。因故不能开放的,应当提前公示。

       第十九条 游人进入收费公园应当按规定购买门票,不得逃票和使用假票。

       第二十条 公园的收费标准及优惠办法应当公示。

       老人、残疾人、现役军人、儿童、学生进入收费公园,凭身份证明可免购门票或享受购买门票的优惠。具体优惠办法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一条 公园门票、公园游园项目以及参观点内交通客运价格的确定和调整,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二十二条 公园园容应当整洁、美观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绿化植被长势良好;

       (二)建(构)筑物及园内各类设施、标牌外观完好、符合规范;

       (三)水体清洁,符合观赏标准;

       (四)古树、名木、文物、古迹保护完好;

       (五)无外露垃圾,无污物,无痰迹及烟头等杂物。

       第二十三条 公园的各类标牌的文字图形应当规范,标牌内容可以根据需要采用中外文对照标识。

       公园入口处明显位置应当设置游园示意图、公园简介、游园须知;殿堂、展室入口处应当设置简介;主要路口应当设置指示标牌;危险地带应当设置警示标牌;非游泳区、防火区、禁烟区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标志。

       第二十四条 除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使用的手摇、手推轮椅车和儿童车外,其他车辆未经公园管理机构允许不得进入公园。

       第二十五条 在公园内开展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各类活动的,应当征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按规定需报其他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的,活动组织者或经营者应当办理相关手续。

       各类活动应当按照批准的内容和范围在指定的地点开展;需要搭建临时设施的,不得影响公园景观;活动期间,举办单位应及时清除垃圾等各类废弃物;活动结束后,举办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拆除临时设施,将公园景观、绿地及各类设施恢复原状。对公园树木、草坪、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给予赔偿。

       公园管理机构不得批准在公园规划确定的区域或设施外从事商业性文化、体育、娱乐、服务等各类活动。

       经批准在公园内从事商业性文化、体育、娱乐、服务及其他经营的,经营者应接受公园管理机构的检查、监督,遵守公园管理的规定,不得擅自扩大经营面积、搭建经营设施,不得占用绿地、道路从事经营。

       在公园内游人自发组织的体育、文化娱乐活动,应当服从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十六条 公园内各类活动产生的声音的音量不得超过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噪声标准。

       第二十七条 公园内不得设置影响公园景观的商业广告。

       第二十八条 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园内供游客游览、休憩的亭、廊、榭、阁等园林设施的用途。

       第二十九条 进入公园的游人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物、爱护环境,不得影响和妨碍他人游览、休憩。

       第三十条 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建(构)筑物、自然景物及各类设施上攀爬、涂写、刻划、张贴,但公园管理机构划定专门用于上述用途的除外;

       (二)随意堆放物料,在树上、绿篱上吊挂、晾晒物品;

       (三)在指定的体育运动场所以外的区域拉网打球、踢球,开展旱冰、滑板等体育活动;

       (四)翻越围墙、栏杆、绿篱;

       (五)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果核)、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

       (六)携带犬类等宠物;

       (七)在禁火区吸烟、使用明火;

       (八)在非游泳区游泳;

       (九)强行向游客兜售物品,影响公园秩序;

       (十)采挖植物,攀折花木,损毁草坪、树木;

       (十一)焚烧垃圾及其他杂物;

       (十二)捕捞、捕捉动物,恐吓、投打、伤害动物或者在非投喂区投喂动物;

       (十三)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

       (十四)随意倾倒杂物、垃圾、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污水等废弃物;

       (十五)其他损害公园绿化及设施、影响园容和游览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未经公园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公园内营火、烧烤、垂钓、宿营。 第三十二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公园开放时遇有紧急情况或者突发事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将公园可接纳的游人容量予以公示。当游人超过设计容量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采取限制游人入园等有效措施。

       第三十四条 在公园内举办大型活动的,活动组织者应当按规定报经公安部门等相关部门审查。活动组织者应当制订活动安全工作方案,活动设备、设施、作业人员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公园内的各类设备、设施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质量和安全检验,并定期检查维护,保持完好、安全、有效。

       第三十六条 公园内的游乐项目应当按规定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方能运营。各类游乐项目必须在入口处向游人公示安全须知。

       游乐项目经营者应当定期对游乐设施进行安全运行检查及检测、维修保养。

       水上游乐项目应当配备完备的救生设施。

       第三十七条 游乐设施的操作人员,必须经业务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每次运行游乐设施前,操作人员应当对乘坐人的安全防护措施加以检查确认,设施运行时应当注意游客动态,及时制止游客的不安全行为。

       游客在使用公园游乐设施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保护规范,服从管理人员的疏导。

       第三十八条 公园内的道路应当符合通行标准,并按有关规范设置交通标志,保障道路畅通和交通安全。

       经允许进入公园的车辆,应按限定的速度在指定的路线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

       公园内的作业车辆运行应尽可能避开游客多的时间和路径,无法避让时,应注意疏导游人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九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防风、防雷、防火等安全工作。公园内应当合理设置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公园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按与标准面积的差额处以应交纳绿地建设补偿费的2倍至3倍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擅自在公园内从事商业经营和娱乐服务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擅自扩大经营面积、搭建经营设施或者占用绿地、道路经营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十条第(十四)项规定,向公园内倾倒杂物、垃圾、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污水等废弃物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以下规定的,由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公园管理机构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车辆未经允许进入公园或经允许进入公园后不按指定路线行驶和不按指定地点停放的,对非机动车辆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机动车辆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三十条第(一)、(二)项规定,在建(构)筑物、各类设施和树木上攀爬、涂写、刻划、张贴,随意堆放物料,在树上、绿篱上吊挂、晾晒物品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反第三十条第(三)、(四)、(五)、(六)、(七)、(八)、(九)项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在指定的体育运动场所以外的区域拉网打球、踢球,开展旱冰、滑板等体育活动;翻越围墙、栏杆、绿篱;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果核)、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携带犬类等宠物;在禁火区吸烟、使用明火;在非游泳区游泳;在公园内向游人强行兜售物品;擅自在公园内营火、烧烤、垂钓、宿营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三十条第(十)、(十一)、(十二)项规定,采挖植物,攀折花木,损毁草坪、树木;焚烧垃圾及其他杂物;捕捞、捕捉动物,恐吓、投打、伤害动物或者在非投喂区投喂动物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对其他影响园容和游览秩序的行为,由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公园管理机构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

       第四十三条 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规定,公园管理机构批准在规划确定的区域或设施外从事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各类活动的,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第三十条第(十三)项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五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本规定履行相应的职责,未依法履行的,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拒不履行的,由所在单位、上级行政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给游客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南宁市的房地产宏观经济环境分析.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广西石油分公司是2000-04-10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桃源路67号石油大厦。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广西石油分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5000071518750XW,企业法人李继从,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广西石油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汽油、煤油、柴油的批发;润滑油、燃料油、化纤及其他化工产品的销售;国内贸易;**代理销售;委托代理收取水电费、票务代理服务;代办高速公路收费、保险代理、车辆环保标志代理;房地产中介业务;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各类广告;房屋、场地、机器设备租赁。以下项目仅限下属分支机构经营:汽油、煤油、柴油的零售;燃气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奶粉);卷烟、雪茄烟的零售;酒类、球馆、药品、农药经营;图书、报刊、期刊、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的零售;保健食品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日用百货便利店;汽车清洗、美容、维修、保养服务;加冰服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31283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1000-5000万和100-1000万规模的企业中,共56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广西石油分公司对外投资9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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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6修正)

       一、南宁市宏观经济分析

       1、地理位置及人口状况

         南宁位于广西的西南部,毗邻粤港澳,背靠大西南,面向东南亚,是连接东南沿海与西南内陆的重要枢纽,也是西部重要的省会城市。同时是国家级经济区——北部湾经济区建设的核心城市,拥有沿海城市待遇和税收等多项优惠待遇。2004年起,“中国—东盟博览会”永久落户南宁,并每年举办一次,使南宁成为中国对外开放的前沿城市之一。2009年6月9-13日,南宁还举行了泛珠江三角洲会议。

       南宁市人口已经突破700万人,2009年,南宁全市总人口为717万人。市区(即六城区)259.77万人;汉族人口占70%以上。

       南宁地理位置优越,是西南地区的中等发达城市。

       2、环境气候及人文

         南宁位于北回归线以南,阳光充足,雨量充沛,霜少无雪,气候温和,夏长冬短,年平均气温在21.6℃。冬季最冷的1月平均12.8℃,夏季最热的7、8月平均28.2℃,极端最低气温—2.1℃,极端最高气温40.4℃。年均降雨量达1304.2毫米。

       南宁的城市建设与生态环境建设,建国以来,一直追求和谐发展,以人为本,郭沫若先生曾在南宁留下“半城绿树半城楼”的诗句。自实施城市建设“136”重点工程以来,以营造优美舒适、最适合人居条件的园林绿化、生态环境为基础,开展规划有序的城市建设。目前,宽广笔直、绿化美丽的外环高速和快速环道已投入使用,改扩建市内多条交通主干道和美化亮化大小街道同步进行,建成南湖名树博览园、民生广场、民歌广场、南宁国际会展中心等一批富有城市特点的标志性建筑及公共设施。全市园林绿化居全国前列,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9%,人均公共绿地面积9.8平方米。先后成为国家卫生城、园林城市、优秀旅游城市,2000年更成为迪拜国际改善居住环境的最高范例,2002年荣获了首届“中国人居环境奖”,成为中国最适合人类居住的五个城市之一。

        2007年南宁获得“联合国人居奖”

       南宁气候宜人,环境优美,是理想的居住城市。

       3、交通状况

       铁路:

       南宁铁路线通过湘桂、黔桂、黎湛、南防、南昆等干线,北与全国各干线相连接,向东可达湛江、广州,向南可达钦州、防城、北海,西南可至越南河内。

       南宁火车站位于中华路市中心地段,交通方便,在火车站公交车场可乘坐5、6、8、9、10、32、33、37、41、52、66、213、301、801路、西乡塘专线、大沙田专线等车到达民族广场、朝阳广场、吴圩机场、几个长途客运站等市内各主要地区。

       公路:

       南宁距北海、钦州、防城港市分别只有204公里、104公里、172公里,距中越边境仅180多公里。南宁的公路有包括209国道(呼北线)、210国道(包南线)、322国道(衡友线)、324国道(福昆线)、325国道(广南线)以及渝湛线(重庆——贵阳南宁——湛江)和衡昆线(衡阳——南宁——昆明)等8条国道在此汇集,可通达广西各市、县和全国各主要城市、地区。

       高速公路:

       南宁环城高速 全长约82公里,将目前南宁市核心区围成一个圈,设有8个主要出口。

       南友高速公路 全长180公里,连接南宁到中越边境友谊关的高速公路,与越南国家1号高速公路对接。

       桂海高速公路 全长652公里,北与湖南连接,贯穿桂林、柳州、南宁并连接钦州、北海、防城港三个港口城市的高速公路。

       南百高速公路 全长257公里,南宁连接百色通往昆明的高速道路。

       都南高速公路 全长141公里,南宁连接都安县并通往贵阳、重庆的高速道路。

       南梧高速公路 全长344公里。

       南宁区域交通辐射面广,是西南地区重要的交通枢纽和物流集散地。

       4、整体经济运行概况

       07年 GDP 1062.99亿元,同比增长17.5% ,工业总值830.88亿元 29.97%。

       08年 GDP 1316.21亿元,同比增长14.5% ,工业总值1050亿元 26.5%。

       09年 GDP 1492.38亿元,同比增长15%。

       全市2008年工业企业总产值首次突破千亿元大关,达1040亿元,同比增长25.3%,其中规模以上工业完成总产值850亿元,同比增长26.5%;产值超亿元工业企业185家,同比增加30家,亿元企业共完成工业总产值596亿元,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产值70%,亿元工业企业总数继续稳居全区首位。

       南宁市2009年财政收入累计231.20亿元,比上年增长20.93%,超额完成自治区下达的227.5亿元的任务。 

       2009年全市地区生产总值近1500亿元人民币,达1492.38亿元,比上年增长15%,增速比全国高6.3个百分点。

       南宁经济运行情况良好,各项经济指标连年增长,体现出强力的发展后劲。

       5、一、二、三产业发展概况

       农业生产已形成了以粮食为基础,菜、果、蔗为龙头,种、养、加工并举的高产、高效、优质的城郊型农业格局;工业经济突出科技进步和信息化的推动作用,高新技术应用广泛,形成以制糖、造纸、机械、化工、建材为主导的工业体系;三产发展势头强劲,已形成以商贸、餐饮、房地产等为支柱,金融、通信、旅游、会展、仓储、服务等为新支撑点的服务体系。

        产业发展符合经济运行规律,有力的推动了经济的良好发展。

       6、人均收入和消费情况

       2008年南宁市城市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4983.46元,同比增加2028.27元,增长15.7%,扣除物价增长因素,收入实际增长6.7%。城市居民人均医疗保健消费支出568.57元,同比下降7.8%;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达到13321.91元,同比增加2768元,增长26.2%;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达到10267.97元,同比增加808.92元,增长8.6%

       2009年,南宁市的生产总值为1492.38亿元,比上年增长15%,高于预期目标2个百分点,连续8年实现两位数增长。财政收入231.37亿元,增长21.03%。南宁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254元,增长12.52%,高于预期目标0.52个百分点;农民人均纯收入4521元,增长12.99%,高于预期目标2.99个百分点。值得一提的是,2009年,南宁市的农民收入增幅首超城镇居民。

       2010年,南宁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为:生产总值增长14%;财政收入增长18%;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30%;全部工业总产值增长16%;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7%;外贸出口总额增长10%,外商直接投资增长15%;万元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削减2%,二氧化硫排放量不增加;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12%,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10%;居民消费价格涨幅控制在5%左右;城镇新增就业6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10‰以内。

       居民收入不断提高,但是存在收入拉大的问题,且住房类消费比重较大。

       小结分析:

       南宁作为广西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和北部湾经济开发区的核心城市,地理位置、交通区位非常优越,城市发展后劲较足;市区人口260多万,2009年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16254元,呈现连年增长的态势,社会文化发展稳步推进;经济社会稳步发展,招商引资不断加大,项目开竣工不断增长,经济发展迅速;南宁具有很好的气候条件,城市环境良好,宜居性好,获得联合国人居奖;房地产成为南宁市支柱性产业,近两年开竣工量不断加大,且形式较好;预计未来随着北部湾经济区的开放开发和东盟自由贸易区合作的进一步加强,南宁的社会经济发展将快步稳定向前发展。

       二、南宁市房地产发展情况

       1、价格走势

       2009年新建商品房成交均价每平方米5001.93元(含经济适用房),同比增长21.91%。其中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均价每平方米4656.02元(含经济适用房),同比增长22.03%;商业营业用房成交均价每平方米10553.45元,同比增长17.36%;办公楼成交均价每平方米4408.23元,同比下降5.71%。12月份,商品房成交均价为每平方米5791.63元(含经济适用房),同比增长35.07%,环比增长3.01%。

       数据显示,2009年1月至12月,南宁新建商品房销售均价为5003.93元/平方米,与2008年同比增长21.91%。商品住房成交均价为4656.02元/平方米,同比增长22.03%。特别是10月份以后,新建商品房成交均价出现了跳跃式增长。10月新建商品房成交价达到每平方米5524.97元,11月份达到5622.47元,12月份达5791.63元,10月份环比增长12.86%,增长幅度为单月最高。而1-9月的增长都是以每月增长100-180元的幅度增长,涨幅不超过7%。

       房价有小幅波动,但是上涨趋势过快,不利于房地产的健康发展,南宁市区经济很大是靠房地产拉动的,价格过度上涨,透支城市发展潜力。

       2、土地供应量

       2009年经营性房地产住宅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合计1380.79亩,同比增长110.52%;成交价款58.73亿元,同比增长432.37%;平均楼面地价每平方米为2041.30元,同比增长147.12%。

       2008年南宁全年建设用地共成交17宗,成交面积为2601亩,与2007年同期相比下降了51.43%。2009年南宁市将有5854亩的经营性用地出让,而凤岭北、高新区以及相思湖片区是土地供应热点区域。2009年南宁市经营性房地产住宅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合计1380.79亩,同比增长110.52%;成交价款58.73亿元,同比增长432.37%;平均楼面地价2041.30元/平方米,同比增长147.12%。2009年,房地产开发投资额完成了226.73亿元,同比增长13.76%。商品房新开工面积701.86万平方米,同比增长29.72%;商品房竣工面积439.71万平方米,同比增长0.72%。

        土地供给较充足,但是依然无法满足市场对未来的利好的需求,成交价格连创新高。

       3商品房供应量

       2009年房地产开发投资额完成了226.73亿元,同比增长13.76%。商品房新开工面积701.86万平方米,同比增长29.72%;商品房竣工面积439.71万平方米,同比增长0.72%。

       去年5月份以后,南宁楼市出现转暖现象,被业内称之为“小阳春”,看到这种情况,一些开发企业的项目开始施工,在9月份以后开发企业加大了开工进度,特别是第四季度,开工的项目数量更多,使得全年的数据出现了大幅度的增长。由于房地产开发有1~2年的周期,因此虽然投资量和开工量增加很快,但反映在竣工面积的数据上增幅并不明显,甚至出现空档,竣工的数据将到今年上半年才有所体现。

       2009年新建商品房登记销售面积855.53万平方米,同比增长84.8%,销售套数85359套,同比增长72.29%。总的来看,商品房成交量突破2007年同期成交量650.08万平方米的历史最高水平。其中2009年12月份商品房登记销售面积为128.98万平方米,同比增长145.21%,环比增长52.64%。

       按照当地居民消费需求,供应量是充足的,但是由于大量的投资客进入南宁市场,在短期内造成了稀缺的局面,价格提升较快。

       小结分析:

       2006年以来南宁房地产发展迅速,既是在2008经济危机的情况下,依然保持着增长的趋势,步入2009年,尤其是下半年价格涨势堪称疯狂,到去年12月份商品房均价达6000多元每平方米;土地市场不断升温、政府在大量提供用地的同时,众多开发商看好南宁市场,土地价格也连创新高,楼面地价基本维持在2500元以上,高者已到11000元;商品房供应不断加大,2009年新建商品房登记销售面积855.53万平方米,同比增长84.8%,销售套数85359套,同比增长72.29%。伴随北部湾的开发和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成熟完善,南宁的区域化和国际化将不断增强,大量的人流和物流将涌入南宁,商业性、办公性和居住性房屋的需求将不断的加大,可以预见未来南宁房地产业广阔的发展前景,将会出现量价其升的局面。

       三、政策影响

       1、相关政策

       2007年9月27日, t5 P2 l7 H房产论坛,装修论坛,业主论坛

        央行、银监会共同发布通知,要求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通知要求,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

       2007年10月

        二套房新政陷入尴尬境地。央行出台“提高第二套房贷款首付比例”的政策,但未精准定义“第二套房”。于是,各家银行随即出台相关细则,分别公布对“第二套房”的认定标准。

       2008年10月

        二套房新政致使房价急转直下,个别城市跌幅严重,市场普遍期待央行放松08年9月开始实施的“二套房贷政策”。

       2008年10月22日

        央行下发的房贷利率调整通知,各大商业银行应从2008年起对符合标准的首套住房贷款客户提供最低7折的利率优惠政策。

       2008年12月

       政策限制大幅放宽。根据规定,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申请贷款购买第二套用于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可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

       2009年06月

       银监会《通知》重申严控二套房贷:“各银行不得以征信系统未联网、异地购房难调查等为由放弃‘第二套房贷’政策约束,不得自行解释‘二套房贷’认定标准,不得以任何手段变相降低首付款的比例成数。”

       2010年1月10日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出台11条措施,要求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严格按照风险定价。1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2010年4月17日

       国务院17日发出的通知指出,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

       小结分析:

       政策往往是跟着市场走,而不是政策牵着市场走,所以有时候政策往往走到了尴尬的境地。房价过高时,政府就出台政策,打压房地产过热;市场低迷时又出台政策刺激其发展,好像中国的楼市进入了调控的恶性循环。对于政策南宁市场历来受波及不大,可能南宁本身具有太多的光环和利好因素,所以把国家的政策都冲减的很淡,在政策的作用成交量有所下滑但是价格较坚挺。对于“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及对高房价地区可以暂停发放第三套贷款。”的政策,南宁市场反应可能冷淡,对来南宁投资的中小投资者可能是重大打击,但是南宁的利好因素和未来发展向好,成交量下滑可能性较大但是价格降幅预计在10%以内。所以,预计本轮调控对南宁市场影响不大,2010年南宁基调应该是步入微降和平稳阶段,到2012年可能会出现较大的价量齐升的局面。

       四、经济与楼市特点分析

        经济与楼市,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经济的良好发展可以促进楼市的健康运行,楼市收益是国民经济增长的重大支撑。

       在经济迅猛发展的情况下,防城港众多外来企业随之进驻,此时城市常住人口结构便会发生变化。

       其一、产业发展带来的商务人士及其他务工人员的大量涌入。

       其二、本地人群会悄然转变。

       这样,由于经济增长带来产业变化和收入变化,城市人群的阶层结构会有所改变。而人口数量和结构的改变对楼市会产生众多影响,如办公、自住型房屋大量需求,住房户型结构改善,房屋更新换代需要,房价改变等等。这样,经济的高速发展形成了对房地产市场旺盛的需求,这也是拉动房地产市场最基本的因素。

       从另一角度来看,楼市顺应城市化进程是一种大势所趋,房地产业带来的经济收益是城市经济增长的重要组成部分。大批的开发项目能够极大地改善城镇居民的居住条件与生活环境,也可以带来城市面貌的改观。

       在楼市稳定健康发展之下,国民经济的发展也健步前行。目前,房地产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接近五分之一,这就表示楼市收益的优劣影响着整个经济发展的是否良好。

       五、南宁市房地产总结分析

       1、 南宁市房地产发展的有利因素

       (1) 南宁经济发展迅速,是房地产发展的基础。

       (2) 城市人口不断增加,进一步增加住房需求。

       (3) 城市化的进程不断加快,改善性住房需求增加。

       (4) 完善的城市规划和合理的城市发展定位,提升城市价值,吸引资金人才流入,进一步带动住房需求的增加。

       (5) 有地规模不断加大,土地供应较充足,利于房地产企业的业务开展。

       (6) 金融市场完善,房地产企业融资方式多样。

       (7) 居民收入不断增加,有较大的消费力支撑。

       从多利好因素推动南宁楼市的发展,尤其作为区域性国际大城市和北部湾开放开发的核心城市,南宁城市竞争力的提升离不开房地产的繁荣发展,由于又得到国家政策的支持,从长远来看,南宁市的发展潜力巨大。

       2、 南宁市房地产存在的问题

       (1) 价格虚高,脱离当地居民的收入水平。

       (2) 城市区域房地产发展不均衡,江北贵,江南贱,区域价格差较大。

       (3) 缺少品牌开发商进驻,开发理念较滞后。

       (4) 南宁市基本由合富辉煌、宝资通、经纬行等代理公司垄断,楼盘间竞争小,不利于合理价格的形成。

       (5) 大量外来投资资金流入楼市,抬高价格,助推泡沫形成。

       目前南宁市楼市存在的问题基本是短期性的不利因素,虽然对需求有一定的不利影响,但是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制度的不断完善,这些不利因素将会慢慢消失。

       总结:

       南宁作为一个定位为区域性和国际性的大城市,以目前的规模还要快速发展十年以上才能达到理想中的规划要求,所以房地产业发展前景较广阔,但是目前也存在一些问题。随着南宁的经济发展、城市化、人口增加、环境的不断改善和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形成,南宁市房地产市场将在量和质有突破。虽然存在一些问题,但是随着南宁的影响力的不断扩大,必将吸引更多的品牌开发商进驻南宁,为南宁的房地产市场带来新的活力和先进的开发理念,提升南宁的住宅品质。预计未来五年南宁房地产是一个蓄势阶段,此阶段表现为项目开工量大量了增加,供求均衡,价格较平稳波动不大,但是伴随市场的变化和政策的影响,价格短期可能有微小波动,趋势上涨的基调不会改变。

爱护家乡的环境邕江作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设施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产和生活环境,充分发挥市政设施的使用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日常管理。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包括:

       (一)城市道路:城市街道、城市桥梁、过街地下通道、高架道路、隧道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

       (二)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暗渠、明渠、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

       (三)城市照明设施:城市道路和公共绿地的照明设施及城市夜间景观照明设施;

       (四)以上市政设施的附属设施。第四条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条例;市政工程、城市照明、城市桥梁等市政设施管理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和日常管理。

       城区、开发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和日常管理。

       规划、建设、公安、工商、环保、园林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市政设施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政设施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爱护市政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规劝和举报。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七条 市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市政设施专业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八条 城市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信、有线电视、消防、公共交通等其他城市公用设施建设的专项规划,应当与市政设施专业规划相协调,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 市政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旧区改建、新区建设和住宅小区的综合开发建设计划,配套建设。第十条 市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市政设施建设工程进行监督,参与市政工程施工图的会审和工程竣工验收。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排水管道,应当实行雨污分流,暂不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专项规划和市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实行雨污分流或者雨污截流。第十二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应当与城市道路建设同步进行。具备管线综合建设条件的,应当实施地下管线走廊或地下管线综合管沟建设。第十三条 承担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第十四条 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实行保修制度,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维修。保修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第十六条 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九十日内,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向市政主管部门申报交付使用,有关工程资料必须于验收合格后的三十日内移交完毕。市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建设单位移交市政设施的申报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接收完毕。

       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尚未移交的,由建设单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养护、维修和日常管理,并接受市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第十七条 承担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定期对市政设施进行养护、检测,发现市政设施缺损、堵塞、渗漏的,应当及时修复。第十八条 设置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的各类管线井盖及其设施,应当符合市政设施技术规范要求。

       因管线井盖缺损可能影响交通和安全的,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第十九条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规范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第二十条 市政设施发生故障需要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抢修施工。第二十一条 城市道路经批准挖掘后的修复工程、车辆出入道口施工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实施,确保工程质量。

       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市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验收。第四章 城市道路管理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挖掘道路、修建车辆出入道口;

       (二)在车行道和人行道之间的台阶处建斜坡;

       (三)堆放物料、施工作业;

       (四)占用道路摆设摊点、开办市场、停车场;

       (五)设置阅报栏、报刊亭、电话亭等设施;

       (六)修建各种建(构)筑物、搭建遮阳(雨)设施;

       (七)行驶超过道路负荷的车辆;

       (八)行驶履带车、铁轮车。

南宁市邕江河段水体污染防治条例

       我的家乡在南宁,南宁风景优美,美丽的邕江大桥是家乡让人赞叹不已的一处景观.

       邕江大桥是广西第一座大型公路桥梁,于1964年7月15日竣工落成并通车.它也是我国第一座按苏联“闭口薄壁构件理论”设计的主跨为55米的钢筋混凝土悬臂箱桥梁,具有特殊的意义.全桥长394.6米,其跨度在当时居全国同类桥梁之首,至今仍然是全国第一!建成后的邕江大桥对南宁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边防建设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是南宁市一个时代的标志性成就.

       邕江大桥地处南宁市中心区域,周围高楼林立,车辆川流不息,桥上的车辆更是络绎不绝,是连接南宁市江北区与江南区的重要交通枢纽.日落时分,夕阳西下江面波光粼粼婉转流长,夕阳泛江景色美不胜收;在桥上腑看南宁人的母亲河,仿佛一条彩带飘舞迎风远眺;晚上,异常璀璨,彩灯把桥装扮得更加美丽.形成了一副美丽的图画.令人留恋.同时也表现出强烈的时代感,渲染新世纪南宁市腾飞的气势.

       邕江大桥两边岸上是宏伟壮观的南宁防洪大堤,堤上刻满了极具广西特色的壁画,防洪大堤据说可以抵御百年一遇的洪水.邕江大桥的东面是南宁人一处休闲场所-民生广场,广场里种植了大量四季常青的树木,建了石凳石桌,供人们休息娱乐;江边绿树成荫,那碧绿的柳树拖着长长的枝条,像美丽的秀发,掩着同样翠绿的江面.小路沿着江边而建,就像一条白色的丝带装点着美丽的邕江.

       邕江大桥通车至今已有48年,虽然历经几十年风雨和每天数万车流的重压,大桥却依然结实硬朗,不显老态.它经受过1968年8月那场百年不遇的汹涌洪水,水曾漫过桥面.邕江大桥经过这场特大冲击岿然不动,立于江中,令全市人民无一不为之称叹.同时,邕江大桥也是见证南宁迅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历史性标志!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邕江水体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邕江河段是指邕江上游左江的上中、右江的白马至下游的六景之间的水域以及地面水依自然地势直接流入该水域的集水陆域。第三条 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把保护邕江河段水体质量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防治水污染的措施,使邕江河段水体质量保持良好水平。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邕江河段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邕江河段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城市规划、建设、计划、土地、农业、林业、渔业、水利、公安、卫生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协同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邕江河段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邕江河段水体质量,并有权对污染损害邕江水质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第二章 保护范围和水质标准第六条 邕江河段划分为饮用水域一级保护区、饮用水域准一级保护区、综合水域保护区。具体范围是:

       (一)各自来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水面纵深100米之间的水域及其沿岸的集水陆域为饮用水域一级保护区;

       (二)左江的上中断面,右江的白马断面至河南水厂取水口下游500米断面之间水域及其两岸纵深500米陆域为饮用水域准一级保护区;

       (三)饮用水域一级、准一级保护区以外的水域及其两岸纵深500米陆域为综合水域保护区。第七条 邕江河段水域执行下列水质标准:

       饮用水域一级保护区和饮用水域准一级保护区水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二类标准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标准要求。

       综合水域保护区内不同水域水质分别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三类标准或四类标准。第三章 管理部门的职责第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二)编制并监督实施水污染防治规划、计划;

       (三)监督检查邕江河段污染治理情况及治理设施的运行状况;

       (四)负责邕江河段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五)建立邕江河段各类保护区的监测网络,并对水质进行监测;

       (六)实施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制度;

       (七)负责提出水污染限期治理项目的建议,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监督实施;

       (八)组织调查和处理水污染事故,查处污染水体的违法行为;

       (九)按国家规定征收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第九条 计划部门负责把城市污水的综合处理,自来水厂的建设、改造,重大的水污染治理或搬迁项目,以及其它对保护邕江河段水体有重大作用的项目,纳入国民经济计划。第十条 水利、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把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资源,防治邕江河段水体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纳入发展建设规划,并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防止水体的新污染。第十一条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加强对城镇粪便、垃圾的无害化处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饮用水源的污染。第十二条 卫生管理部门负责邕江河段生活饮用水水源的卫生监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源污染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第十三条 公安部门负责防止剧毒物品和放射性物质在运输、贮存、使用过程中污染邕江水体。第十四条 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规划,改造排水管网,建设污水集中处理厂,管理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第十五条 交通部门的港航监督机关负责对船舶排放污染物实施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渔业、林业管理部门分别负责邕江河段保护区域内的鱼类资源、植被保护。第十七条 农业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农药、农用薄膜、化肥的使用管理,积极推广无公害的农业生产技术,防止因农业生产措施不当而污染邕江水体。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各自来水厂取水口饮用水域一级保护区范围的边界设立明显标志和告示牌;供水管理部门负责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各自来水厂取水口饮用水域一级保护区范围的管理。

       好了,今天关于“南宁市汽车环保标志”的话题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讲解对“南宁市汽车环保标志”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并且能够在今后的生活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