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排污费尚未开征_汽车排污费尚未开征信怎么办

       大家好,今天我想和大家分享一下我在“汽车排污费尚未开征”方面的经验。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我将相关资料进行了整理,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学习吧。

1.北京为什么要收取机动车排污费呢?

2.反馈意见「」

3.甘肃省关于征收超标排污费的若干规定

4.汽车排污费还是不收为好

汽车排污费尚未开征_汽车排污费尚未开征信怎么办

北京为什么要收取机动车排污费呢?

       前有媒体报道称北京市环保局在“十一五”期间要对机场噪声和机动车尾气排放征收排污费。这是治理大气污染的一个新举措,值得关注。北京市环保局副局长杜少中说,实施办法还必须征得国务院的同意。的确,机动车尾气排污费这笔钱该怎么收,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收取排污费的第一个依据,应该是根据机动车的排量大小。这样收费与汽车消费税的征收依据是一样的。但是,消费税与排污费又有区别,一个是侧重于制约人们的消费品种,一个是侧重于制约人们的使用量。比如说,同样是1.6升排量的轿车,一个朝九晚五的上班族,一般来说一年驱车行驶的里程不足两万公里,而出租车的行驶里程可能就要达到10万公里以上。排量相同的车一年当中排放的废气量显然是不同的。所以,根据排量来计算机动车的排污量,并依此来确定排污费的收取标准,显然有失公允。

       可能有人会发出这样的疑问:乘用车的养路费不就是根据座位多少来收费的吗?为什么排污费就不能照此办理呢?回答是:正因为养路费的收取依据存在着不公平,所以才有了推行燃油税的必要,多烧油意味着多跑路、多污染,就得多缴税。

       机动车排放是空气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资料)

       那么,是不是依据行车里程来收费才算是合理的呢?在单位时间里总行驶里程相同的前提下,还应该结合排量的大小来确定收费标准。一辆1.0升的轿车与一辆4.7升的轿车,同样是行驶了一万公里,它们各自向大气中排放的废气量差别很大。因此,有了排量和行驶里程这两项指标还是不够。

       假如一旦把行驶里程纳入了排污费收取标准之中,很可能招来一个令人头痛的问题:改变里程表上总里程数的作假行为将会流行起来。

       排量、总里程数相同,依然不足以准确地把两辆机动车在同一时间段里的废气排放量区别开来,还应该考虑到排放达标和驾驶习惯两项指标。车辆的排放性能落后,尚可给它贴上“黄标”,增加年检的次数,督促其保持合格的排放性能,但是驾驶习惯却无从把握,更令人挠头。

       说到这里,似乎只有在车上安装一个废气排放量计量器才能让人放心。但是,令人担心的是,像出租车的计价器一样,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私自调整计价器的现象总是难以杜绝;此外,在车上安装这样的计量器,又增加了车主的负担,政府主管部门难免招致广泛的指责。

       为了减缓全球气候变暖的温室效应,欧盟早已开始限制机动车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其治理机动车的措施已经从单纯要求“排放清洁度”,向“排放清洁度”和“排放总量”并举的方向转变。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增加和单辆机动车年平均行驶里程的增加,控制尾气排放总量势在必行。北京市的环保压力比较大,有必要学习欧洲的先进经验,但我们需要搞清楚的是,欧盟是把要求提给了汽车制造商,下达了明确的数字指标,要求其限期达到,否则将面临严重的处罚。那么,北京市环保局会效仿欧盟在汽车厂商的头上开刀吗?

       显然,把紧箍咒戴在机动车制造商的头上,是老百姓所欢迎的,是从技术源头上进行控制所必须做的。但是,欧盟并没有向厂商收取什么排污费,只是早先有消息说英国可能会向机动车收取排污费性质的“过路费”,而且是在繁华街道等个别路段上收取。当车辆行驶到这些收费路段上时,路旁的电子监测器会像高速公路上的自动收费装置一样,与车上的信息接收器进行交流,记下车辆的身份信息,随后把费用信息传送到银行的车主账户中。如果北京市的做法是这样的话,则比较合理;先在个别路段上试行,然后再扩大范围。

       需要指出的是,车前信息接收器里设定的计费标准,不仅应当包含车辆进入收费路段的次数,还应当包含排量、里程和排放达标状况等参数。虽然目前北京市还没有要求机动车安装高速公路自动收费信息接收器,但为了方便广大车主,北京市最好两步并作一步走,提早研制合二为一的排污费与高速公路通行费信息记录器。

       实际上,征收燃油税才是解决排污问题的主要方法。收取排污费的政策应当主要用在解决城市中心和繁华路段污染较重的问题上。

反馈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9号)《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已经2002年1月30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总理朱镕基2003年1月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国家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城市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的收费法另行制定。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第四条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环境保护执法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第五条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截留、挤占或者挪用排污费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和投诉。第二章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核定第六条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核定权限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排放二氧化硫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经核定后,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排污者。第八条排污者对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有异议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通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第九条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时,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监测方法进行核定;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进行核定。第十条排污者使用国家规定强制检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的,其监测数据作为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依据。排污者安装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应当依法定期进行校验。第三章排污费的征收第十一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根据污染治理产业化发展的需要、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排污者的承受能力,制定国家排污费征收标准。国家排污费征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排污费征收标准,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备案。排污费征收标准的修订,实行预告制。第十二条排污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排污费:(一)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二)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倍缴纳排污费。(三)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没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四)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按照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缴纳排污费。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第十三条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和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并予以公告。第十四条排污费数额确定后,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将收到的排污费分别解缴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具体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五条排污者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排污者因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得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排污费减缴、免缴的具体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六条排污者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排污费的,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缴费通知单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排污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书面决定;期满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排污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第十七条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排污者名单由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应当注明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主要理由。第四章排污费的使用第十八条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一)重点污染源防治;(二)区域性污染防治;(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具体使用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一条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第二十二条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排污费,并处所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10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处挪用资金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或者少征收排污费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直接责令排污者补缴排污费。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挪用公款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二)截留、挤占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者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挪作他用的;(三)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1982年2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法》和1988年7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法》同时废止。上调排污费编辑2014年9月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省(区、市)结合实际,调整污水、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提高收缴率,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利用经济手段、价格杠杆作用,建立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促使企业主动治污减排,保护生态环境。通知规定,2015年6月底前,各省(区、市)要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及铅、汞、铬、镉和类金属砷五项主要重金属排污费征收标准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4元。国家鼓励污染重点防治区域及经济发达地区,制定高于上述标准的征收标准。各地要建立差别排污收费机制,对超排放限值或超总量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以及列入淘汰类目录的企业,实行较高的征收标准;对治污效果较好的企业实行较低的征收标准。通知强调,各地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进度,逐步扩大以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的应用范围,提高收缴率,做到排污费应收尽收。要大力推广政府从第三方购买服务,由第三方负责安装、运营和维护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确保监控数据真实准确。通知要求,各级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环境执法和排污费征收情况检查,严厉打击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等违法行为;坚决查处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逾期不缴纳的行为,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策执行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1]2015年9月15日上午,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联合召开新闻通报会,发布《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标准的通知》。这则通知明确,自2015年10月1日起,北京市将在家具制造、包装印刷、石油化工、汽车制造、电子行业等5大行业的17个行业小类开始征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据介绍,挥发性有机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石油化工等行业的汽油、有机溶剂、涂料等含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生产过程,二是交通运输(如机动车尾气)、家具制造、包装印刷、电子、工业涂装等行业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的使用过程。此次征收范围涉及的5个行业大类中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17个行业小类,具体包括:家具制造行业的木制家具制造,包装印刷行业的书报刊印刷、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石油化工行业的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有机化学原料制造、涂料制造、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合成橡胶制造、合成纤维单(聚合)体制造、仓储业,汽车制造行业的汽车整车制造、改装汽车制造,电子行业的通信终端设备制造、集成电路制造、光电子器件及其他电子器件制造、印制电路板制造。实施差别化的排污收费政策:每公斤最高40元。

甘肃省关于征收超标排污费的若干规定

       区审计局:

        你局对我单位20xx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并将白审企征20xx5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送我单位。我局认为,审计意见书是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特别是对促进我局财务管理具有很强的针对性。经我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对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的反馈意见如下:

        关于部分排污费的预算安排及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1、我区每年所收的排污费都缴存到区国库,统一由区财政局管理支出。

        2、我单位每年的经费预算,都是严格按照区财政局预算要求,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各单项经费金额及用途,报送区财政,区财政根据当年经费盘子进行审核,征求我局意见后,再报区长办公会同意后执行。各项经费都是由区财政局按预算金额拨到我单位账上,我单位再按照用途从各项目上支出。

        3、我单位在审计过程中审计出创模经费、执法经费、监测站建设经费和业务经费都是从区排污费中安排支出的,我局认为:除执法经费外,创模经费、监测站建设经费和业务经费不属于排污费开支范围,应该从我区其它资金渠道安排。

        总之,我区部分排污费的预算安排及使用不符合排污费使用相关规定,我单位应负主要责任,通过这次审计,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举一反三,查找不足,及时整改。在今后的经费安排上我单位一定按照排污费使用的相关规定进行安排,同时加强环保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关于部分排污费的征收管理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1、下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较早,但送时间较晚的问题。

        一是由于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的系统原因,开具的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会有时间上的差距;二是我区环境监察人员相对不足,工作时效性相对滞后。

        2、未实行按季征收、而是一次性送达的问题。

        由于我区企业较多,而环境监察人员相对不足,故很多企业未能进行按季征收。

        3、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无下达日期,无送达回证日期,无计算复核人签字的问题。

        环境监察人员数量少,业务技能有限,工作粗心,故造成部分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无下达日期,无计算复核人签字。

        4、未能完全按照《排污费的征收管理程序》的要求按时申报,登记审核,申报核定、计算征收和缴纳的规定程序执行的问题。

        20xx年我区监察污染企业有662家,实际收费72家,申报74家,其中662家企业有很多在建企业,这部分企业还未投入生产,故不能进行申报和收费;还有一部分企业由于不符合收费条件,如污水进入白云区污水处理厂的企业不在缴纳排污费。

        同时我区可开征排污费源大,环境监察人员相对不足,造成排污费开征面不全。我区工业布局较为分散,环境监察人员因受编制等因素所限明显不足,直接影响我区范围内的费源调查和监察、稽查工作,导致我区排污费开征面不足,没有做到应征尽征。这也是制约影响全区排污费征收的最主要因素,必须加以改进。

        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以下整改措施:

        1、加强内部排污费征收管理,制定管理制度

        区环境监察大队应按照?排污费核算人、审核人、开票人?分开的原则,建立排污收费监督、制约机制。排污申报审核、排污量核定与排污费核算,应由专人负责。

        (1)年度审核、月(季)排污量核定。采取?利用相关资料(自动监控数据、监督监测数据、物料衡算数据、抽样测算数据以及供水等相关部门资料)、现场监督检查、审核排污申报登记的逻辑关系?等方法审核排污单位排污申报的内容是否齐全、物料是否平衡、产污、治污与排污的关系是否平衡等。在对排污单位年度排污申报审核的基础上,根据排污单位提供的变更申报和监督性检查,监测数据等核定月(季)排污量。审核和核定的经办人应如实签署意见并签名,?环境监察机构审核意见?由大队长签署意见并签名后加盖单位公章。

        (2)排污费核算与审核。排污费核算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核算公式,依据《排污核定通知书》(和《排污核定复核决定通知书》)中核定的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总额并签名。核算人员核算后,应提交大队长或大队分管领导审核。审核人员应对排污费核算采用的数据、引用的标准和公式,以及过程和结果是否准确进行认真核对,发现问题应及时责成核算人员重新核算,准确无误后,审核人员应签名认可。

        (3)制作征收文书。排污费经审核确认后,核算人员(或其他指定人员)制作打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使用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打印,严禁手工开票。

        (4)资料归档。指定专人每月制做?排污费征收情况登记表?,在核算、审核、开票每个环节后,经办人员都要亲笔签名,最后由大队长(或分管局领导)进行审查,重点是将?核算单、收款收据、银行对帐单?进行对照,审查?核算数、开票数与到帐数?是否一致。准确无误后,在?排污费征收情况登记表?中?审查人?一栏签字确认,?排污费征收情况登记表?应随排污收费的其他报表一并存档。

        2、扩大申报面,拓展收费面,足额征收排污费。

        由于环境监察人员不足,造成排污费开征面不全。下一步将从以下方面加强管理。

        (1)注重排污申报、奠定排污收费的法定基础。排污申报的基础性、先导性,决定了其在排污收费中的重要性。首先,扩大申报面。在抓住重点污染源的同时,加大对一般污染源、第三产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申报登记。其次,扩大申报种类。既要抓好废水、废气的定量申报,还要开展噪声、固废的申报,力争实现全面申报。第三,强化申报核定。通过采用物料衡算、在线监测系统等办法,把好申报质量关,减少谎报、瞒报现象的发生。

        (2)加强宣传,营造排污收费的良好舆论氛围。排污收费制度是国家管理环境的重要手段,是充分利用经济杠杆促进污染防治的重大举措。一是利用报纸、电台等新闻媒体主动向社会宣传、扩大社会知晓度;二是要定期召开会议和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及时向排污者宣传环保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同时,更要抓住违法典型来触动感化其他排污者。只有这样,才能为排污收费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关于公费旅游的情况。

        我单位安排的各项考察学习均按照市环保局文件要求进行,但因我单位财务20xx年7月才从区会计中心独立出来,自己作会计凭证的时候不规范,许多应附文件的没有将文件作入凭证里,从而导致许多考察文件缺失,下一步我单位一定严格整改,报销和作凭证时一定将资料备全。

        我单位只要有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参加的培训或考察学习,都是经由区政府领导签字同意其请假后,才外出进行培训、学习考察的。

        关于发票都由旅行社所出的原因:因为市环保系统组织的培训、学习考察都包干委托给旅行社安排实施,与旅行社签订合同,各区县市参加培训、考察的时候所需经费都是直接打到相关旅行社的账上,所以都为旅行社的发票。

        我单位因工作需要到外省进行的考察学习,都是经由区分管领导同意后进行的。例如:到北京燕京啤酒考察这次。

        关于审计证据中缺失的文件现已重新从市环保局复印回本单位(详见附件)。

        鉴于以上原因,我单位20xx年的考察学习都是按照文件要求进行安排,我局认为不应定性为公费旅游,建议在正式的审计报告中不再提出公款旅游问题。

        在这次审计过程中,我局意识到关于考察学习开支过程中还有很多地方做账不规范,甚至有些地方做帐凭证不符合要求,主要是平时没有加强这方面学习,对有些文件理解不深,认知不足,通过这次审计,也让我们学习了不少东西,更能规范今后的工作行为,因此,我们今后一定按照审计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局财务制度,绝不允许同类问题发生。

        关于超拨工会经费的情况。

        关于拨2009年和20xx年的3万元到工会帐上的情况。因为我单位2009年、20xx年不知道可从行政经费中按每人400元的`标准拨到工会账上作为工会活动经费,20xx年知晓后,将2009年和20xx年未拨款(共3万元)于20xx年8月份拨到工会帐上,便于工会开展活动,但在审计过程中了解到每人400元的标准后,经核实2009年工会会员为23人,20xx年工会会员26人,应拨工会费19600元,按照规定超额拨款xx400元。

        2、关于20xx年拨款3万元到工会账上的情况。我单位工会会员33人,应拨工会经费13200元,超额拨款16800元。

        综上所述:我局20xx年拨付2009年、20xx年、20xx年三年工会经费6万元,但按照规定我局应拨工会经费32800元,超额拨款27200元,由于以前对工会经费开支学习不够,认识不足,因此,在这次审计过程中,一定按照相关规定退回超额拨付的27200元。

        关于出纳现金短款5837元的情况。

        我单位出现的出纳现金短款5837元的情况已在盘点期内立即进行了纠正,出纳人员写了书面检查,深刻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单位一定严格要求会计和出纳人员,严格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做到账款日清月结,账款相符。建议在正式的审计报告中不再提出纳现金短款问题。

        关于审计建议的情况

        (一)关于加强项目的建设管理情况

        1、关于监测站装修工程未按合同要求时间内完工的情况。我区监测站的基础装修工程除电梯外都已按合同要求时间完成,电梯未按完的原因是由于当时的预算安排只有15万,但后期了解到15万元不够安装人用电梯,只够买货运电梯,缺安装费用,在与楼层下面正在装修的酒店业主协商后,决定由我单位购买货运电梯,酒店负责安装,共同使用,电梯的产权规我单位所有。但因该酒店资金不足,装修进度缓慢,造成电梯一直未安装完毕,导致我区监测站装修工程一直无法验收。经我单位领导协调,电梯已于20xx年4月份安装完毕,经质监部门审查后即可运行,待电梯运行后我局将立即对监测站的装修工程开展验收工作。

        2、粑粑坳小湾河工程于20xx年7月立项,前期工作已办理完毕,但因项目建设土地在金阳新区范围内,土地一直未能协商下来,我局已请市政府、市两湖一库管理局帮助协商解决,待土地问题解决后,该工程将在三个月内建设完毕。

        3、七彩湖排污沟改造项目于20xx年3月开工,委托给艳山红镇实施,前期工程已基本完工,但因后期与村民造成纠纷,正在协商解决,一旦纠纷解决,该工程将在一个月内建设完毕。

        以上三个项目,我单位一定加紧督促相关部门加快进度,争取早日完工。

        关于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的情况。20xx年累计结余的986.74万元,主要有粑粑坳小湾河工程经费、都拉污水管网经费、龚家寨污水管网建设经费等,但由于这些工程在20xx年还未完成,所以造成一直在我局账上未拨付,我局已将结余的资金全部安排在20xx年的预算资金中,预计在20xx年底全部拨付完成。

        关于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的情况

        我单位20xx年实有车辆5辆、20xx年xx月新进3辆执法车辆后实有车辆7辆。20xx年1月至20xx年xx月,我局共够油179598元,截止20xx年3月19日,共用油xx8861.05元,余50736.95元。

        20xx年我局共购酒31446元(其中茅台酒6瓶、仁酒xx瓶、贵酒6瓶、金茅酒6瓶、赖茅酒xx瓶、茅潭酒6瓶)。截止20xx年xx月底,余茅台酒1瓶、茅潭酒1瓶、贵酒3瓶。

        3、在抽查的凭证中我单位出现该附清单的无清单、无出入库记录、无领用记录、无管理制度、无就餐通知单等现象,我局下一步将加强学习《会计法》和区政府各项会计规定,认真进行清理,及时加以改正,完善相关制度、规范用油、办公品、酒类的领用程序,对凭证归档进一步规范,该附的清单一定随发票一同归档。

        附件:1、xx市环境监察大队关于组织外出学习考察的通知(筑环通字20xx13号)

        2、xx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组织外出学习考察的通知

        3、关于外出考察的请示(白环字20xx89号)

        4、关于环保局现金短款的情况说明(覃xx)

        20xx年xx月xx日

汽车排污费还是不收为好

       第一条 我省征收超标排污费工作按排污单位的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地(州、市)、县三级管理,由地、县两级具体实施征收,省环保部门负责统一领导。

       地(州、市)属及其以上排污单位(包括中央、省属、外省驻甘单位和部队),原则上由所在地(州、市)环保部门负责收费。

       县(区)属及其以下的排污单位(包括城镇企业、乡镇企业、个体户等)由县(区)环保部门负责收费。

       县(区)没有环保机构或人员的,由地(州、市)环保部门直接征收。第二条 征收超标排污费,一律使用统一印制的《甘肃省征收排污费通知单》(即五联单),原《甘肃省征收排污费交款单》(即六联单)同时废止。各级环保收费部门应在当地人民银行开立“征收超标排污费专户”。超标排污单位应在接到缴费通知单后按规定的日期和数额,向环保部门指定的开户银行的“征收超标排污费专户“缴款并及时回报有关环保部门,逾期不缴的,每日增收千分之一的滞纳金。地(州、市)、县(区)环保部门应在每月十日前,将上月征收的排污费按隶属关系转交入上级环保部门开户银行的“征收超标排污费专户”。省、地、县环保部门应按月用金库缴款书将已征得的排污费悉数解缴同级财政。第三条 征收超标排污费应以地方排放标准为准。在我省未颁布地方排放标准以前,仍按国家《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及《放射性防护规定》等标准执行。第四条 除第三条所述标准中规定的项目外,增加对废水中色度、放射性物质、甲醛、镍及其化合物、细菌、病原菌及废气中沥清烟等项目的收费。有关排放标准及收费标准,由省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下发执行。第五条 对缴纳超标排污费后仍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排污单位,从开征第三年起,每年提高征收标准百分之五。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视情节和危害程度,增收一倍至二倍的排污费,也可实行补偿性罚款。

       (一)没有执行“三同时”规定,有污染物处理设施而不运行或擅自拆除,排放污染物又超过标准的;

       (二)排放非正常高浓度污染物或不按国家和地方环保部门有关规定排放、贮存、弃置、倾倒污染物的;

       (三)超标排放影响当地环境突出的污染物,如排入黄河兰州段的石油类物质,排放兰州市大气中的烟尘等;

       (四)有意隐瞒、伪造、拒报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浓度,妨碍征收工作正常开展的。第七条 提高征收标准费、加倍收费、滞纳金和补偿性罚款等不得计入成本,由排污单位自留资金中支付。这一部分资金亦应按隶属关系随超标排污费全部缴入相应环保部门的征收超标排污费专户,并悉数解缴同级财政,单独立帐。第八条 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的使用。

       缴入各级财政的排污费,分别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不参与体制分成,作为各级环境保护补助专项资金。省级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的使用原则及方法如下:

       (一)污染源治理补助费,主要用于补助缴费单位治理污染源。数额不超过其缴纳排污费总额的80%(在兰州市的单位分出20%集中用于区域性综合治理)。具体方法是:缴费单位提出治理方案向主管部门申请,由主管部门审查汇总,提出项目安排计划。经省环保局和财政厅会签下达。可一次拨入省级主管部门在建设银行开立的环保补助资金专户,也可分别拨入污染源治理单位在当地建设银行的专户。污染源治理项目应实行责任制(合同制),有奖有罚。省环保局可从提高收费标准、加倍收费、滞纳金和补偿性罚款部分,提取少量资金用于环保业务活动补助费或对污染源治理单位的奖励。

       中央、部队、外省驻甘单位在甘肃没有相应主管部门的,可直接向省环保局申请,由省环保局审查汇总后会同省财政厅下达执行。

       (二)环境保护补助资金除污染源治理补助费外的其余部分和提高征收标准、加倍收费、滞纳金、补偿性罚款部分,由省财政厅根据环保部门的业务进度和用款计划,一次或按季拨给省环保局,由省环保局按规定的用项拨给用款单位。拟补助给地(州、市)环保部门的部分,应由地(州、市)环保部门向省环保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会同省财政厅联合下达。

       (三)以上各项费用,严格按照《办法》第五条规定执行,不得挪用、占用。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各级环保部门要主动接受检查。并按照《办法》规定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填报有关报表。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地(州、市)可参照上述规定,拟定地(州、市)级、县(区)级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的使用办法。

       收取汽车排污费能减少大气污染显然是个伪命题。朱义坤说,减少汽车尾气排放确实对大气污染治理有益,而减少汽车尾气排放有两个途径,其一是限制汽车上路,可以减少汽车尾气排放。其二是普及环保型的新能源汽车,比如电动汽车。税费的征收看似能使消费者从经济角度出发或者不买汽车,或者倾向选择购买新能源汽车。

       但是,消费者不买汽车行吗?王先生在北京东城区工作,单位附近的房价一平米几万元,于是他在北京郊区买了房,早晨上班先坐公交车到地铁,然后再转公交车到单位,颇费周折。所幸的是,他终于摇上了号,买了辆奇瑞小汽车。“听说要收汽车排污费,”他觉得很无奈,“我的工资不高,养车费已经让我吃不消了,怎么还要加收排污费?”对于新能源汽车,北京始终摇不上号的居民赵女士说,“北京推出购买电动汽车不用摇号政策以后,我就动了买电动汽车的念头。但是,我发现最终这一想法并不现实,因为电动汽车不便宜、性能不稳定,尤其要命的是没有地方充电。”

       对此,徐阳光认为,机动车保有量的增长,与公共交通系统不发达是有关系的。如果要解决汽车尾气排放的问题,应该要从公共交通体系改革入手,而不是一味地收费。无论是对私家车收费还是对重型货车收费,最终都是将成本转嫁到终端消费者头上,与税制宽容的国际理念和国家结构性减税的政策相左。并且,虽然送审稿拟“对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和二氧化碳免税”,却规定征收排污费,与“费改税”的思路和发展方向完全相悖。因此,我们应该支持送审稿中的免税安排,同时建议也不实施汽车排污收费方案,将免税逻辑贯彻到底。

       朱义坤说,实际上,政府应加大力度解决电动车的配套设施问题,鼓励新能源汽车不能只是口头上,要落实在行动上。

       收取汽车排污税费要经过合理论证

       徐阳光说,讨论是否开征某项税费时,以下几个方面的思考值得大家关注:第一,如果采取征税的方式,既要考虑到财政方面的收入增减压力,更要考虑到社会整体的税费负担能力。过去,我们只是考虑收税、费可以增加国家收入,很少从社会企业和百姓的感受以及对征税的应对方案中去反思税费负担水平和承受能力。第二,无论是采取征税还是收费的方式,在形式上都应当符合法治化的要求。起草立法或制定政策阶段,应该让公众提前知晓草案涉及的方案,充分发表意见,让利益相关主体能够找到博弈的平台。立法的过程必须要有辩论,辩论的过程就是利益博弈的过程,最终达成的法律文本实则就是利益博弈之后的产物。

       具体到我们现在关注的汽车排污费征收问题。在我国的汽车生产和购置阶段就有增值税、消费税、购置税,在车辆使用阶段还有车船税、燃油消费税以及新车牌证费、新车检验费、年度检验费和保险费等等。据测算报道,我国汽车消费者所承担的汽车税负水平位居世界第二,一辆汽车承载的税费至少在车价的40%以上。在此基础上,如果决定再增设排污费或税这一新的支出负担,必须要有充分的论证和合理的解释,必须先清理这些绑缚在汽车身上的各种税费。从目前来看,无论哪个部门给出的解释,都对此问题避而不谈,更未见税费如何整合的具体方案。

       如果一定要收排污费,不如收排污税

       徐阳光告诉记者,税意味着税收法定,具有强制性、固定性和无偿性;而费则是政府向特定公共服务的相对人收取对价给付,具有很大的变通性,可以随财政支出的需要调整。

       由此,朱义坤认为,汽车排污税费不收为宜,如果国家最后决定要对汽车排污收费,还不如收取排污税。

       那么,税和费的差别在哪里?朱义坤说,税收的使用是由国家和地方的预算来管理和安排的,主要用于全国性的经济建设支出、国防支出、各项补贴支出、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等。而费则主要由政府职能部门收取,如为公民提供服务时收取的工本费和手续费,这笔费用的去向由政府根据需要调整。

       对于排污费用的收取,目前我国仅在《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就排污收费程序作了简要规定,而对于实施排污费征收的具体操作规程、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的实施等均缺乏明确规定,征收程序的不规范以及征收工作的随意性必然导致排污费的征收过程存在“寻租”空间。

       可见,国家收取了排污税,可能会提高老百姓的福利待遇;而如果相关部门收取了排污费,这笔费用就不知道会用到哪里去了。

       怎样监督收到的排污费、排污税去向

       无论是收费还是征税,其去向必须公开、透明。如果关于排污费的收入去向不明确,没有对所收排污费的使用情况的透明、公开的监管,排污费就极易沦为政府合法“剥夺”公民财产、增加其财政收入的工具和手段,这显然不利于排污费征收目的的实现。

       对此,徐阳光说,在我国预算法治不健全的现实背景下,政府不愿意公开收支情况,即便有纳税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不少政府部门也总是习惯于推诿或应付。这也是影响我国纳税人税收遵从度的重要原因。预算法治要求我们必须走向预算公开,包括收入和支出情况的公开。尤其是在对污染物排放课征的税费,具有特定目的和特定用途的属性,更应当及时公开,否则,税费的征收将失去正当性基础。因此,官方如欲推行排污收费或征税的方案,除了要考虑正当性与合理性等问题,还有义务提供收入如何支出、去向如何透明的具体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修正案)》正在审议中,我们期盼这次的预算法修改能够在预算公开方面取得实质性突破。

       今天关于“汽车排污费尚未开征”的讨论就到这里了。希望通过今天的讲解,您能对这个主题有更深入的理解。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我将竭诚为您服务。